找回密码
 点击注册
搜索
查看: 470|回复: 5

民营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 今年5月20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5-1 08: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了专门法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齐琪)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投资融资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服务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11: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4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11: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之际

新华社记者王雨萧、范思翔、齐琪

“通过!”

2025年4月3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必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让民营经济的广袤森林勃发更大生机。

立法意义重大

1980年,浙江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0多年来,改革开放激活一池春水,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民营企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蓬勃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表示,当前,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新的机遇,也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针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巩固民营经济发展成果,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充分彰显党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向社会各界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姜杉说。

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关切,民营经济促进法予以积极回应。

“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针对性作出了鼓励、支持、引导的具体规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刘民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与其他政策文件中,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一部系统化的立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固的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姜杉介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分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立法过程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工作,是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杨合庆说。

以法治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

市场准入是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保障公平公正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律全文贯穿着平等公平的价值导向。”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介绍。

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使用等。

“负面清单越改越短,市场竞争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出台,让我更深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的重视、关心、鼓励和支持。”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说。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系列规定将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促进发展原则,着力解决民营企业‘不敢投不愿投’‘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以法律制度回应民营经济组织重点关切,提升发展动力。”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说。

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截至目前,我国累计培育超60万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超42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此外,还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设‘法律责任’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约束力。”姜杉说。

落实落细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汇聚各方面合力,将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落到实处,尤为关键。

几天前,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在北京共同举办第二期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暨法治素养提升周活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在树立正确法治观、守法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作表率。

“全国工商联将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题宣传和培训,帮助民营企业深刻领会党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时解疑释惑、凝聚共识、提振信心。”涂文表示。

“司法部将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为契机,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介绍,将结合各地实际,督促各地加强问题查纠整改,同时,对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制度措施,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法律规定落下来,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广东自去年10月份以来,累计发放贷款超63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山东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等重大战略;重庆实施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各地正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破壁垒、解难题、疏堵点。

以真招实招激发民营经济活力,让民营企业在广阔前景中大显身手。

“我们将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会同各方面持续加力破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障碍,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多措并举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5-4 11: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把《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来了,然后呢?

简法

《促进法》选择“重申”而非“重建”,简单地指向那个可能本就运转不畅的旧有体系,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新法出台

《民营经济促进法》终于出台了,像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在舆论场上激起了不少涟漪。

立法本身无疑是个大动作,毕竟“民营经济”这四个字的分量,在当下中国的经济版图和社会生活中,没人能否认。高层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现在又有了专门的法律背书。

但多年的社会经验告诉我们,法律文本是一回事,现实运行往往是另一回事。我们发现,《民营经济促进法》很多意在约束不当行为、包括潜在的政府干预的条款,其法律后果最终指向的还是“依法”处理。这本身没问题,法律体系本就该相互支撑。可问题在于,“依法”的那个“法”在实践中是如何被解释、被执行的?是所有市场主体真的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面对同一套规则,得到同一种对待吗?还是说,依然存在着某种“身份”上的隐形差异?

“依法”的困境

我们清楚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本身并不是独立的处罚依据,它更像是一个指引,将具体的惩戒权力交回给《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等现存的法律框架。该罚的,依据原有法律本就该罚。

这种安排的潜在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那些损害民营经济的行为,本就已在现有法律的规制之下,那么现实中挥之不去的困境(如选择性执法、地方保护、隐性壁垒),恰恰说明了原有法律体系在执行层面的不足或扭曲。如今,《促进法》选择“重申”而非“重建”,简单地指向那个可能本就运转不畅的旧有体系,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这是否回避了真正的难题——即如何确保那些既有的“法”能够被公正、有效、不打折扣地执行,尤其是在涉及到权力制约和政府自身行为规范时?

更进一步说,这种路径依赖,是否会让这部《促进法》沦为一种“立法上的表态”?它满足了程序上的需求,传递了某种积极信号,但在具体的约束力上却可能显得绵软无力。毕竟,若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乃至最终裁量权都没有本质变化,那么仅仅多了一部“指引性”的法律,对于那些在复杂政商关系中早已游刃有余的潜规则而言,又能构成多少真正的威慑?它更像是在呼吁一种理想状态,却未能提供足够坚实的工具去锻造它。这部法律的象征意义,似乎远大于其可能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

落地之间

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的土壤去谈论法律。过去这些年,民营企业经历过高光时刻,也感受过阵阵寒意。政策的钟摆、执法的尺度、市场的“玻璃门”、“旋转门”……这些东西塑造了企业家的真实体感和预期。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否真正扭转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改变一些由来已久的习惯性做法?比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资源分配时,能否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当民企与国企、或者与政府部门发生纠纷时,天平是否能真正保持水平?当遭遇不公时,寻求救济的渠道是否真的畅通且有效?执行层面的决心和能力,可能比法律条文本身更牵动人心。

说到底,信心这东西,不是靠一纸法律就能“促进”出来的。它是过往经验的积累,是对未来稳定性的预期。这部法律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一个新的观察窗口。它更像是一个官方的“承诺书”,承诺要为民营经济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但承诺能否兑现,承诺的分量有多重,还需要时间和无数个具体案例来检验。

民营经济的活力,关系着就业、创新、税收,最终也关系到我们每个普通人的生活。它的兴衰,从来不只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关乎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信任基础。

且看未来

所以,这部法律出台了,很好。但兴奋过后,更多的是冷静的观察。它会成为那根撬动现实改变的杠杆,还是仅仅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层面?我们每个人,无论是企业家、打工人还是消费者,其实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参与和见证着这个过程。历史会给出答案,而在此之前,不妨多一份审慎的关注,少一些轻率的断言。

路,才刚刚开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5-6 1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聚焦市场准入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两周后施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5月20日起,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一次被写入法律。此前,我国发布了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带来了广阔空间。

  业内人士指出,各项支持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短板,回应企业关切,提振发展信心,将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分别为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超过1.25亿户。当前,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民营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能力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具体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我国发布了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新版清单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至106项,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自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来,清单历经4次修订,从151项压缩到了106项,交通、能源、养老等多个领域一大批准入限制得到放宽,准入效能不断提升。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其中,围绕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提出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等。

  “市场准入是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前提。”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民营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李红娟表示,近年来,我国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并与审批、投资、监管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同步联动,在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方面,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在能源、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门槛”不断降低,市场规则更为透明,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对激发民企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使用,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负面清单越改越短,市场竞争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让民营企业家倍受鼓舞。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基础,负面清单制度为抓手,让民营企业更加自由参与竞争,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信心。”

  同时,政策也在有针对性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其中,在优化投融资环境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要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对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等作出规定;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让高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信心倍增,可以更加心无旁骛地投入科技创新、产业链升级和国际竞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直击行业痛点,通过“促进投资融资”“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技术型民营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提供了制度性方案。资金支持、重大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等积极举措一旦真正落地,民营企业资金流压力会大大缓解,加速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转化。(记者 汪子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23: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治之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国新办发布会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

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题:以法治之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国新办发布会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

  新华社记者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如何起草制定的?这部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法律的实施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产生怎样的作用……在国新办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

  对于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内生动力,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不断巩固中国经济企稳回升、长期向好态势。

  王振江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宪法的很多规定相贯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说,“制定这部法律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必将推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备、保障体系更加有力有效。”

  坚持开门立法 回应社会关切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次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王振江介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两次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025年2月、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安排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间,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

  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社会关切,法律如何回应?

  王瑞贺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各类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说,“我们相信,法律的出台必将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敢于闯、大胆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进一步稳定预期、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稳定性增强发展确定性,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郑备介绍,为落实法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半年后转为常态化推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持续加强项目服务,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重大项目信息,帮助民营企业更好了解“往哪投、怎么投”。

  “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和关心。”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表示,全国工商联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积极传递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凝聚人心,凝聚共识。

  同时,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法律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动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在即,各部门将如何“发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抓配套建设,已经出台如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正在加快推进涉及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配套。”郑备介绍,将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动法律实施,重点从破除障碍、治理拖欠、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落实纾困政策、加强政企沟通等五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民营企业,我们把发力点放在‘一业一策’上,立足行业产业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专业性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表示,金融监管总局立足促进投融资结合、创新增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角度,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中单列外贸板块,优先走访对接融资;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鼓励民间投资。

  “下一步,司法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要求,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王振江表示,将加快法律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牵头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问题查纠整改,坚决纠治到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SiXiang.com 思乡思想

GMT+8, 2025-5-19 00:4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