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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制定反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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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0: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制定反制清单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明确:“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该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该法明确,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此外,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该法明确,采取的一种或同时采取的多种相关措施包括: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该法强调,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法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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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1 1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反外国制裁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6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考虑,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机制有哪些?新华社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反外国制裁法,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也为世界和平和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一直以来,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必须指出,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打着维护民主、人权等幌子对中国搞的所谓“制裁”,都是非法的、无理的。不干涉内政是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告:“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中国历来反对任何国家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部事务,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中国早已不是一百多年前的中国,中国人民不是好欺负的!针对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干涉我国内政、破坏国际法治的不法行为,我国政府一再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也多次发声,表明严正立场。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相应反制措施,也就是中国古代先贤所说的“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今年全国“两会”前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加快推进涉外立法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里,起草、审议并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这是反击某些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依法反制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对我国的遏制打压,有力打击境外反华势力和敌对势力的嚣张行径,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记者: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有哪些总体考虑、重要原则和要求?

  答:制定反外国制裁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反外国制裁立法工作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二是坚持急用先行,根据实践和形势需要,采取专项立法形式,增强反外国制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制度,提高依法管控风险、依法应对挑战的能力。

  记者:这部法律的名称确定为反外国制裁法,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考虑?

  答: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动辄搞所谓“单边制裁”,反对个别西方大国利用经济、科技、军事实力,挥舞大棒,今天制裁这个国家,明天制裁那个国家。这些“单边制裁”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借口,都是非法的,都是霸凌行径的表现。

  中国人从来不惹事,也从来不怕事。毛泽东主席当年曾经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是一句充满正义、理性和斗争精神的话,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针对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以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议题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所谓“制裁”的霸凌行径,我国政府采取了有力反制措施,对一些行为恶劣、无信无德的个人和组织相应进行反制。

  法律名称应体现法律适用的主要情形和重点对象。制定反外国制裁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的所谓“单边制裁”,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部指向性、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内容简明,特点鲜明,用“反外国制裁法”来命名,可以说是名副其实、恰如其分。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为我国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在一定情况下主动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打击外国反华势力、敌对势力的活动提供了法治依据,对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五条作了相关规定。

  记者: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郑重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三)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体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为了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体现国家主权行为的性质,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反制工作机制。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五)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除了新近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家还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反制性质的措施?

  答:一些西方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对我国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不限于搞所谓的“单边制裁”措施,还有其他形式的、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背离的限制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类似反制措施的规定。例如,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又如,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先后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为今后类似情况在法律上预留空间,反外国制裁法专门作出一个衔接性、兼容性规定,即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记者:制定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会不会给国家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

  答:不会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未来发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作出战略部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治建设,同样高度重视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的法治建设。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促进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6月10日下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与反外国制裁法同时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这些都是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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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1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实法律工具箱中国出台反外国制裁法 突出“反制”并非关门拒客

路透北京6月11日 - 和美欧等制定形式各异的“阻断立法”类似,中国也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以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进行的“单边制裁”。该法共16条,明确了三类反制措施,包括注销签证、扣押冻结中国境内财产等。

这部法律为中国针对外国干涉的“单边制裁”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提供了法治依据,充实了中国应对挑战的法律“工具箱”,而且这和中国推进对外开放并不矛盾。业内人士认为,法律突出的“反制”并不是关门拒客,恰恰是为了更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依法反制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对我国的遏制打压,有力打击境外反华势力和敌对势力的嚣张行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称。

该负责人并称,这是一部指向性、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为中国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同时,这部法律也为中国在一定情况下主动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打击外国反华势力、敌对势力的活动提供了法治依据。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四审议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明确三类反制措施,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是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还明确了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即“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中国人从来不惹事,也从来不怕事,”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称,“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

去年10月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在逾6,000多字公报全文中,有22次提到“安全”,包括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涵盖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等诸多领域。

**“反制”并非关门拒客**

中国去年提出“内外双循环”的战略思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官方也一再重申以内循环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封闭”,核心仍然是改革开放。

新华社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表示,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同推进对外开放并不矛盾,恰恰是为了更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他指出,反外国制裁法只针对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中国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的实体和个人,并不影响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中国将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中国有两句老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新华社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中国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突出的是‘反制’而不是关门拒客。可以肯定,中国将一如既往欢迎外商投资,拥抱经济全球化,同各方实现互利共赢。”

全国大人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关于新法出台会不会给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时,也表示“不会的”。他重申,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

**补短板,充实中国法律“工具箱”**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事实上,今年以来,中国已多次宣布对美欧加等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去年10月中国发布《出口管制法》,去年9月和今年1月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霍政欣指出,包括美国、俄罗斯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形式各异但内容相近的“阻断立法”,对他国不友好、歧视性措施进行反制。中方出台此法,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借鉴了欧盟等立法经验,也结合中国时代特点和现实需求,提出了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明确目标。

“美西方一些国家随便拿一条国内法当借口,就对其他国家实行‘长臂管辖’。为应对随时伸过来的‘长臂’,我们更要充实和丰富自己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霍政欣说。

他认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将对中国下一步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也给予相关部门开展反制裁的授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会进一步出台规定,更好地发挥法律效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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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1 1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全文披露 看看都有哪些反制?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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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1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颁《反外国制裁法》 中美“新冷战”将何去何从?

邓聿文说,如果澳大利亚政府没有制裁中国,就没有必要担心北京用这部法律惩罚堪培拉。

但他认为,堪培拉的政治力量无法与华盛顿相提并论,因此未来可能会面临不同待遇。

“澳大利亚跟中国恶化的关系,可能会到澳大利亚不得不认输的程度才会停止,而不是中国认输的问题。”https://t.co/YJTXfQT8RK

— ABC中文 (@ABCChinese) June 11, 2021

中国人大常委会周四通过《反外国制裁法》,专家认为此举是中国与美国“针锋相对”的最新措施,但其实际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象征”。

周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90号主席令,宣布《反外国制裁法》生效,此举为中国反制外国政府的制裁措施提供了一个最为广泛的法律框架。

去年11月,在中国政府被指在新疆和香港侵犯人权后,美国和欧盟增加了对中国官员的制裁。此后,习近平主席曾号召中国政府使用法律手段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你可以把它视为新冷战的一个表现,因为所谓的新冷战无非就是双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抗,而不是军事手段,”总部设在美国的中国战略分析智库研究员邓聿文说。

邓聿文曾是中共中央党校官方报纸的副主编,他告诉ABC中文,这部法律是中国“针锋相对”的最新反制措施,从而使中国对外国实体的反击“合法化”。

“我认为现在的中美关系已经回不去了,必须要到双方之间,有一方明显地输,一方明显地赢,”邓聿文说。

尽管人们愈发担心这项法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中美之间的紧张局势,该法的细节却直到周四晚上11点半左右才被公开。当时,这部法律已经生效了几个小时。

关于《反外国制裁法》,你需要知道以下要点。

新法包含哪些内容?

我们现在知道的是,对中国公民和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实体和个人将被列入反制清单。

被列入该清单的外国公民及其亲属将有可能会被拒绝授予中国签证,或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

与此同时,他们的在华资产可能被冻结或扣押,商业活动也可能受到限制。

这道法律规定,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有权决定谁会被列入反制清单。 对该法律的初步评估表明,一些条款在其涉猎范围和惩罚力度方面都超过此前的预测。

但专家表示,中国政府在此前的操作中已经采取过类似的措施,因此中国政府设立该法的的初衷是出于“象征性”的目的。

为什么现在立法?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政府一些官员因涉疆问题遭到了美国财政部的制裁。

此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亦表示,在北京实施《国家安全法》后,华盛顿对她实施制裁,导致她无法在香港这个全球金融中心的银行开户,因此她不得不把现金堆在家里。

三个月前,中国人大在其年度立法工作报告中说,升级国家的“法律工具箱”对于应对外国制裁和干涉的风险至关重要。

中国知名人权律师张冬硕告诉ABC中文,在这部法律中,“歧视性限制措施”这一措辞意味着法律本身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判断向外国做出的限制措施或制裁措施,这部法案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张冬硕律师说。

“从这个角度讲,这部法律接下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和适用,还有待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张冬硕是加拿大人谢伦伯格的辩护律师。两年前,谢伦伯格因其在2014年从中国向澳大利亚走私222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被中国法院判刑。

谢伦伯格对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此后,加拿大逮捕了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理由是她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而谢伦伯格的上诉结果在一个月后被一家中国法院宣布升级为死刑。

张冬硕律师说,这部法律中详细规定的反制措施在立法之前就已经存在。

“它更加具备的是一种宣言和声明地效果,来展示中国政府对反制的态度和立场,”他说。

这部法律是针对美国的吗?

尽管这部法律可以用来对付任何对中国实施制裁的国家,专家却认为它“明显”是在针对美国。

本月初,华盛顿对包括中国科技巨头华为和芯片制造商中芯国际在内的59家公司实施了一项最新禁令。

该禁令由美国总统拜登在一项行政命令中签署,禁止美国实体投资这些据称与国防或监视技术行业有关联的中国企业

此举遭到了北京的强烈谴责,中国外交发言人汪文斌指责华盛顿“过度扩展国家安全的概念,滥用其国家权力”。

“中国敦促美国尊重市场规则和原则,撤销压制中国公司的所谓名单,”汪文斌说。

虽然眼下这部法律很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关系,但邓聿文说,它也被视为保护中国公司和公民的一种方式,尤其是那些受到外国制裁的实体和个体。

“很明确它是反击外国的制裁行为——你制裁我,我再反制你,”邓聿文说。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朱锋教授告诉ABC中文,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在与美国的战略博弈中迈出了新一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现在的中美战略竞争在推动中国的法律能力的上升,”朱锋教授说。

“这是现在中美关系的一个新的配置......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发展。”

这部法律对澳大利亚意味着什么?

近年来,国际社会越发意识到北京对其国际关系采取了更加激进的方式。

自去年以来,中国政府对澳大利亚的出口产品采取贸易制裁,受影响的澳大利亚产品包括葡萄酒、牛肉、大麦和煤炭等。

邓聿文认为,只要堪培拉没有对中国公司和公民实施制裁,北京就不会利用这部法律来针对澳大利亚。

“如果澳大利亚政府没有制裁中国,就没有必要担心,”邓聿文说。

但是,邓聿文表示,澳大利亚可能在未来面临与美国不同的待遇,因为堪培拉的政治力量无法与华盛顿相提并论。

“澳大利亚跟中国恶化的关系,可能会到澳大利亚不得不认输的程度才会停止,而不是中国认输的问题。”

ABC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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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3 09: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 应对美国“工具箱”的四个看点


在中美对抗加剧、新疆人权、香港国安法等问题不断引发西方国家对中国企业、实体及个人实施多番制裁之后,中国人大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法案。

在6月10日生效的《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其中还可以包括这些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反制措施可以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查封、扣押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等。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此前在回答制定反外国制裁法的目的时说,这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他还说,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该法律的制定对中国受到外国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将会有什么意义?反制裁法究竟对外能产生多大的威力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呢?

1. 中国立法背景

据中国官方新华社的报道,中国制定这一法律,是根据今年3月“两会”前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提出的应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的建议。

中国国内舆论说,这一法律将成为反制西方的强有力工具、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一记“重拳”。

在此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因为香港国安法、新疆维吾尔人权问题等,多次宣布对中国政府机关、组织和官员实施制裁;另外,包括华为、中兴、Tiktok 等在内的越来越多中国企业也受到美国的制裁。

作为应对,中国商务部曾在2021年1月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另外在2020年9月,商务部还出台过《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但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定,这次的立法被称为是在法律层面的补充。

2. 反制裁法的意义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教授王江雨博士向BBC中文分析表示,这种法律的最大意义,就是给法律的制定国一个有效的法律武器,“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去反击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制裁,也可以去惩罚那些制定制裁措施的外国政客和官员” 。

“一方面是便于(中国)采取行动,另外一方面它本身有很大的威慑作用,让外国政府看到,如果对中国制裁将会是有后果的。”

在国际间,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实行的制裁措施,经常成为引起争议的国际问题。自1990年代以来,联合国曾就制裁问题通过一系列决议。如1996年,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的决议, 要求立即废除各种对他国公司和国民强加制裁而具有域外性质的单方面法律,同时呼吁所有国家不承认任何国家单方面制订而具有域外性质的任何强制性经济措施或立法。

也就是在1996年,欧盟通过著名的《阻断法》(European Union blocking statute)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和利比亚采取的制裁,要求欧盟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因此制裁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以此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的适用效果。

据王江雨博士介绍,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英国在内都有类似的反制裁法。

3. 反制裁法的实际用处

王江雨博士认为,在中国政府层面,如果认定外国的制裁措施侵害了自身的主权、本国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中国政府机构可以针对外国的政界人士或政府官员主动启动反制裁。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如果认为受到外国制裁的伤害,一方面可以要求本国政府采取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游说本就国政府制裁外国企业,甚至可以去法院上诉、索赔,而中国的法院依法可以做出判决。

一旦中国法庭作出赔偿的裁决,这对外国参与制裁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将构成一项对中国企业所欠的债务。

王江雨博士总结认为,反制裁法的对外作用有二:一是反击报复;二是展现政治意愿发挥威慑作用。

至于如何反击,如何构成威慑,他认为要看两个因素:一是国家经济实力,用市场说话;二是敢不敢运用这样的实力。

“如果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制裁的话,你会进行反制裁,那么,外国企业和个人就会面临着失去中国市场、或者在中国市场上利益减受损的局面。那他就必须加以考虑了。”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实已经很长时间了,以前因为韬光养晦不太运用这个实力。现在中国的对外政策、外交姿态变了,就敢运用这个实力,也有政治意愿去运用这个实力。另外市场也很大,所以这两者相加,(反制)应该会非常有效。”

4. 中美竞争“又一佐证”?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中国制定主要针对美国的反外国制裁法的同时,美国参议院6月8日通过了《美国创新与竞争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Act),希望通过加大对科技领域的投资来赢得与中国的竞争。

特朗普政府时期,中美关系降温至“脱钩”局面。新总统拜登就任以来,先有3月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洁篪在外交层面的面对面对话,后有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与美国贸易代表戴琪的通话,但是,中美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在实质层面有任何缓和。

在很多观察人士看来,中、美各自针锋相对的立法程序,不过是这一竞争关系的又一个佐证而已。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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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3 1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为什么要制定反外国制裁法?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李京泽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共十六条逾1200字,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是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中国为什么要立法反外国制裁?立法的依据有哪些?又会产生哪些威慑作用?记者就此采访国际法学界专家予以解答。

  翻开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就旗帜鲜明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指出:“上述做法侵犯他国主权,不利于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这种典型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影响了国家间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正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商务部也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政策。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认为,上述反制裁措施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撑。如今,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补齐了这一短板,为中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舆论普遍认为,该法体现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理念,这句毛泽东所说的充满正义、理性和斗争精神的话,在今天被赋予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到各项条款,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对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适用对象以及反制措施都作了详细规定。霍政欣说,该法充分总结了中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有很多细微考量。

  比如,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除列举不予签发签证、冻结财产等三类反制措施外,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又如,该法不仅规定了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还规定了可以对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对于个人来讲,这无疑增加了其违法成本,促使其改变决定。”

  “此外,反外国制裁法还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并且考虑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李庆明指出,包括美国、俄罗斯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形式各异的立法阻断,对他国歧视性措施进行反制。

  他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系列决议,多次强调反对一国滥用法律域外效力,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中国出台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同联合国大会决议精神相一致,具有正当性。”

  国际法学界指出,中国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师出有名、有法可依。对于已经对中国采取“单边制裁”的国家,该法或将影响其出台下一步更激进的措施,对于可能要跟随他国采取“单边制裁”措施的国家,该法的出台恐会提醒其三思而后行。

  李庆明指出, “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制裁的斗争或将限制某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个人、实体出台更激进的制裁措施,防止对后者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合作与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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