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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国安公署须有自我约束,确保不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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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8: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者:国安公署须有自我约束,确保不滥用职权


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三种情形下可对香港涉国安犯罪案行使管辖权,案件将在内地起诉、审理;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受访学者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权利超出外界预估,该机构须有自我约束,确保不滥用职权。

根据香港国安法,在境外势力介入、港府管辖确有困难;港府无法有效执法;以及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三种情形下,驻港国安公署可对相关案件使行管辖权。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解读,港府在多数情况下应该有能力执法,这类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并到内地起诉、审判的案件将是“极少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昨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解释,案件交到内地后,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按照内地法律执法、审判,可防止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

香港国安法也规定,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对此,沈春耀强调,该安排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该机构行使的权力超出香港自治权范畴,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受访时提醒,驻港国安公署权利大且不受港府管辖,必须有自我约束,并且警惕不发生滥用职权,否则影响国家形象,也让香港失去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来自/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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