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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办黄海波弄巧成拙 收容教育处存废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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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惩办黄海波弄巧成拙 收容教育处存废关口

曾主演《激情燃烧的岁月》、《咱们结婚吧》、《媳妇的美好时代》等多部热播剧,有着“国民好女婿”头衔的中国大陆青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15日之后,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日前,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该消息披露后,再次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从对于黄海波案件的处理来看,相关部门是希望将黄海波立为反面典型。不料弄巧成拙,被法律界人士借机掀起一波废除“收容教育”的浪潮。

收容教育制度的立法背景

黄海波嫖娼被劳教半年,所引起的舆论喧嚣甚至盖过了嫖娼乱搞一事。许多人没有想到,在劳动教养被废止后,还有这么一个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1991年9月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随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于1993年9月4日颁布,《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北京警方判处黄海波收容教育6个月所依据的恰恰是该《办法》。

据悉,当时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小劳教”。《南风窗》援引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余明永称,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基本是一个模式,无论是羁押、管理模式,都有极大的相似性。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是一种仅次于劳动教养的极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病

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会各界把关注焦点集中于收容教育制度。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5月4日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这封联名信,力陈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病。

建议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建议信指出,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就可以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调整,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中国大陆媒体财新网撰文称,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没有检察院、法院的介入和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程序是不公开透明的,这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公安机关还负责对收容教育决定的复议程序,承担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职能,缺乏外部的监督机制。

现实中,收容教育更是常常被异化成维稳工具。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公安局机关的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的行为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性,违背了执法的公正性。

黄海波案当成收容教育废除契机

收容教育制度作为中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以“教育、感化、挽救”卖淫嫖娼者为原教旨。但值得关注的是,该制度执行了二十余年,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该制度减少了性服务的提供或者购买。相反,有研究表明,收容教育并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被收容教育者脱离性行业。一项研究对24名曾被收容的女性进行了访谈,结果表明她们全部在离开收容所后重操旧业。

不可否认,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土壤中,收容教育制度都存在废止的基础。当初,中国国务院共颁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个行政法规,现在,大学生孙志刚以生命代价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由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一个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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