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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政法工作条例全国乡镇要多一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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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0: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重磅发文,全国乡镇要多一个新岗位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新华社发布《条例》全文,中央政法委负责人也就《条例》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内容非常丰富,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来给大家画画重点。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

《条例》明确,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同时,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包括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以及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介绍说,《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规定。

除此之外,就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涵盖十一个方面,例如,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

在机构设置方面,《条例》中提到,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了在乡镇(街道)党组织要配备政法委员,此前,一些地区的乡镇(街道)已经尝试配备,但并未统一要求。

同时,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条例》还提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共有十项,包括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

干预司法活动的处理情况要向中央政法委报告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表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其中,请示、报告两部分分别列举了具体事项,每部分都有六项。例如,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需要请示的具体事项有八项,需要报告的有九项。

其中,需要请示的事项包括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等。

除此之外,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应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条例》规定,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同时,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就地方党委而言,《条例》明确,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除此之外,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委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评价重要依据

《条例》第八章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同时,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其中,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知见 撰文|高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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